未登记在册,小牛电动U3销售上牌是否可行?

7月22日,央媒《华夏时报》刊发暗访类调查报道《北京电动自行车销售乱象调查 未获准销售车型是如何上牌的?》。

报道称,日前,上市公司“小牛电动”旗下电动自行车新品UMax车型上市销售。有北京市民反映称,该车型未进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有较多小牛电动门店涉嫌违规销售该车型并对该车型登记上牌。亦有消费者透露,九号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也存在类似问题。

《华夏时报》记者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显示,截至7月19日下午,小牛电动UMax电动自行车(动力版和顶配版),并未出现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这是否意味着,该车型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与上牌均涉嫌存在违规行为?如若属实,上述小牛电动门店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这些问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当下,独家线索数量、操作周期及成本、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等因素影响着调查性报道的生存环境。该则调查报道为《华夏时报》新媒体中心的视频与视觉化报道的代表案例,不过发布后被下架。

另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媒体《产品可靠性报告》调查发现,UMax(也被称为U3)动力版和顶配版,在北京地区并未获准可以销售和登记上牌。但有较多小牛电动门店却大肆宣传该车型已到店,并可正常购买和登记上牌。

在东城区一家小牛电动车门店内,有多名顾客正在缴费购车,销售人员表示,可在店内直接上牌。销售人员直言,UMax车型目前并未登记《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但是还在使用老款车型“U2”的合格证。“不在目录里,套用了U2的合格证。”

电动自行车一名资深从业人士表示,UMax车型目前有两个版本,分别是动力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产品型号:TDR81Z”和顶配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产品型号:TDR82Z”。截至7月19日下午,未能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查询到上述两个车型的产品型号。

有“知情”网友披露了北京部分小牛电动车商“移花接木”的手法。因新品UMax拆除“后护杠”后,与现存目录中的老款车型UQi+动力长续航版(也被称为U2,产品型号:TDR56Z)较为相似,由此,网友称不排除“假装U2”进行“套证”售卖。这一细节,在部分小牛电动门店处得到相互印证。

7月22日,小牛电动相关负责人回应《产品可靠性报告》采访时表示,UMax车型目前确实未登记《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但是车辆已经到店,为上市销售作准备,属于常规操作。对于套用“U2”车型的合格证上牌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不知情。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登记上牌。

此外,为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要求,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法度law”注意到,7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警示约谈会,雅迪、爱玛、小牛、九号、台铃、新日等电动自行车品牌生产企业及其在京代理销售企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重申“四个严禁”,即严禁在京投放、经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外车型;严禁在京投放、经营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严禁在京投放、经营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严禁在京从事电动自行车违法拼改装违法行为。

关于此事,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首先要看“小牛电动”旗下UMax车型未进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原因。如果是不合格产品,被《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删除,却仍在售,则涉嫌违法。若产品本身合格却被禁止在京销售,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专管专卖类,只要产品质量合格,就能上市销售。

此外,刘家辉律师表示,若套用“U2”车型合格证上牌,则涉嫌欺诈,消费者可获退一赔三。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台仲裁委仲裁员姚禹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10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这意味着在北京电动自行车必须先上牌,再上路。

而《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了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如果涉事门店销售的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确实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而其又把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出售给消费者并承诺能正常上牌,其行为就明显属于违规销售,其所宣传的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可以正常销售和上牌也属于虚假宣传。”姚禹律师说。

姚禹律师认为,新品U3套用老款U2的合格证这一行为,对消费者来说,属于消费欺诈。因为U3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意味着其没有相关合格认证或者其合格认证不符合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要求,一旦该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保障。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这一行为属于违法销售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相关条例,如果车型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门店即使不销售,能否摆放车辆呢?

刘家辉律师认为,只要不销售,就不违法。

姚禹律师认为,销售者在未取得相应的合法销售手续前,不宜在门店摆放该车辆。即使为了达到所谓的“预热”目的,暂不销售,也必须在消费者能够一眼看到的位置设置类似于“即将上市,敬请期待”等醒目标识,让消费者不会产生这款电动自行车正在销售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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