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被罚款 925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因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被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9250 元,没收违法所得 0 元,共计 9250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 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饶横市监质监处罚﹝2024﹞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25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共计925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法律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25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共计925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9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24
处罚机关: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000MB1572369Q
信息更新时间: 2024/09/25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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