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因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被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9250 元,没收违法所得 0 元,共计 9250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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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横市监质监处罚﹝2024﹞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25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共计925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法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25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共计925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9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4 | ||||
处罚机关: |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信息更新时间: | 2024/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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